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刚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丰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大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刚锋,男,汉族。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大鹏、被告刘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核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0055.56元未清偿,被告对此无异议,签字予以确认,但总借故拖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10055.56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迟延付款违约金512元,合计10567.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往来账款确认书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刘刚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突然撤销奶站,致牛奶无处交售,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导致没有能力还款。被告刘刚锋承认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往来账款确认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认为原告违反约定突然撤销奶站造成其经济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还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10055.56元。二、被告刘刚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正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12元。如果被告刘刚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刘刚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