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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毕爱云、王爱红、王雅男与青岛东邦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爱云,王爱红,王雅,青岛东邦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848号申请执行人毕爱云,女,汉族,1933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爱红,女,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雅男,女,汉族,1997年9月11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东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继,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毕爱云、王爱红、王雅男与被执行人青岛东邦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毕爱云、王爱红、王雅男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东邦快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48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