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449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5年9月22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从中介绍,养殖户魏广俊、魏战波(另案处理)为得到国家养殖补助,二人到太康县畜牧局工作的张振兵家送现金5万元,付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1万元。案发后,付某某已将1万元赃款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存取款交易明细及凭条、户籍证明、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王某证言、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另案魏战波、张振兵供述、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玉英审判员 祝 斌审判员 秦松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娟关于被告人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的审理报告(2015)太刑初字第449号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6712204410,汉族,高中文化,太康县棉麻公司下岗职工,住太康县谢安路邮政局家属楼2单元1号楼。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5年9月22日被太康县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取保候审。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从中介绍,养殖户魏广俊、魏战波(另案处理)为得到国家养殖补助,二人到太康县畜牧局工作的张振兵家送现金5万元,付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1万元。案发后,付某某已将1万元赃款退还。被告人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四、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9日,被告人付某某从中介绍,养殖户魏广俊、魏战波(另案处理)为得到国家养殖补助,二人到太康县畜牧局工作的张振兵家送现金5万元,付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1万元。案发后,付某某已将1万元赃款退还。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另案魏战波、张振兵的供述(略)证实通过被告人的介绍,养殖户魏广俊、魏战波为得到国家养殖补助,二人给张振兵送现金5万元。证人魏占领证言(略)证实其父魏广俊为得到国家养殖补助,魏广俊、魏战波二人给张振兵送现金5万元。3、书证:存取款交易明细及凭条(略)视听资料:光盘(对被告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五、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上意见,请领导审示。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