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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磊申请执行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张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66-1号申请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张崇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款250000元,违约金140302.78元,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8990元,执行费5754.54元,总计413047.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崇丽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13047.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