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商XX诉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XX,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商XX,男。委托代理人刘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王XX,男。被告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温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XX(1),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XX诉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商XX承担。审判长 姜宏涛审判员 戴景民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