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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商XX诉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XX,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商XX,男。委托代理人刘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王XX,男。被告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温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XX(1),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XX诉被告建昌县XX五金建材商店、XX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商XX承担。审判长  姜宏涛审判员  戴景民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