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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月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月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964号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平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明明。委托代理人顾丽圻。被执行人任月占,男,1957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月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终结,该案(2014)海民(商)初字第18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但无法查找该机动车下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7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丽军执行员  钟 晓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