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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祥友与郭东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友,郭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郭祥友。被执行人郭东合。郭祥友申请执行[郭东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祥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国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