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彬枫建设公司 与秦丹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00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丹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彬枫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彬枫建设公司与秦丹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秦丹药业公司位于商州区夜村镇西街的楼房9间5层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秦丹药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二,一是秦丹公司全部资产及9间5层楼房属吴禹宏实际持有,理由是秦丹公司向吴禹宏借款130万元,用于支付宿办楼主体工程款,后经吴禹宏以楼房持有人身份主持召开会议,彬枫建设公司代理人任朋华参加会议,并实际履行合同,证明主体款是清的,不在拖欠;二是一审判决错误,请求彻查。理由是任朋华所持的工程结算证明,因事前说好贷款不成是一张废纸,结果任朋华以此为据成了起诉的证据,认为任朋华明知秦丹公司实际资产持有人是吴禹宏,其在诉讼当中提供虚假证据,应予纠正。经调查,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系秦丹药业公司从原夜村食品站受让取得,依据商州区国有(2005)第M134-VⅡ-6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政城发(2006)053号定点批复及总平面图,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秦丹药业公司,地上建筑物系秦丹药业公司依据商州区建设局颁发的06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采取查封措施时,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上并未设定他项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4)商州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彬枫建设公司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本院采取查封措施时,楼房9间5层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秦丹药业公司名下,建筑物楼房9间5层并未设定他项权利。本院认定楼房9间5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被执行人秦丹药业公司所有并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秦丹药业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薛红炜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