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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宏勇与张继、李亚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钱宏勇。被告张继。被告李亚君。被告纪伟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宏勇与被告张继、李亚君、纪伟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继、李亚君、纪伟谦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索普新村XX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