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义军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703号罪犯郑义军,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沈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郑义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郑义军获得记功奖励4次;辽宁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晓书审 判 员 柳震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