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俊龙、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解俊龙,张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俊龙、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905号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外环路富磊热力公司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719026-2。法定代表人陈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秉福。委托代理人陆双柱。被告解俊龙。被告张海霞,被告解俊龙之妻。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解俊龙、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云苏日娜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秉福、陆双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俊龙、张海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同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2.9%计算利息,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支付罚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717.35元、罚息(罚息以29717.35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6.125‰,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同时要求被告解俊龙、张海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个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欲证明被告解俊龙、张海霞贷款的事实、时间、数额及利息、罚息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解俊龙、张海霞未到庭,未举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同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2.9%计算利息,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支付罚息。借款后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秉福、陆双柱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二被告逾期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俊龙、张海霞共同归还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717.35元,同时支付罚息(罚息以29717.3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月利率16.125‰,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时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解俊龙、张海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618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云苏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 慧 敏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