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茅建宇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建宇,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840-2号原告:茅建宇。被告: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建宇诉被告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茅建宇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茅建宇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董德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