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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普通面包车,由邻水县城方向往武胜县万隆镇方向行驶。17时10分,当车行驶至沿兴路与武胜县华封镇先锋岭村村小交叉路口路段时,前方道路上有客车停放,上下客人,其驾驶车辆超过中心线在公路左道借道行驶,通过客车车头时,将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段某某(生于2008年8月30日,学生)撞倒,造成被害人段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原告段某甲、米某(被害人段某某父母)因段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197876.70元(已赔付);被告黄某某赔偿12542.10元(经协商已赔付22100元,已支付的丧葬费23000元除外)。被害人段某某的父亲段某甲及母亲米某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东风牌小型普通面包车一辆、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向某某、杨某某、段某甲、文某某、梁某某、陈某甲、曹某某、文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武胜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面包车与被害人段某某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量刑时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城人民陪审员  尹仲德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