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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缪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民初1705号原告缪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电话:17876858557。被告梁某1,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缪某诉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章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1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梁某3,××××年××月××日生育次子梁某4,××××年××月××日双方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便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在西乡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的背部及胸部受伤,原告当时已经报警,医院的诊断证明还在西乡派出所。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双方恋爱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婚后虽然生育两子一女,但至今尚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动不动就打人,原告确无法接受。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1、判决��予原告缪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2、婚生长子梁某3、次子梁某4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女儿梁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梁某1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梁某3,××××年××月××日生育次子梁某4,××××年××月××日双方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同居后至2013年,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共同租屋居住,共同生活。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低廉,且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双方常有争吵现象。2014年的上半年因工作问题,原告搬离出租屋,与被告分居生活,且失去联系。2014年的下��年,双方又取得联系,且能共同生活。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在西乡时,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受到伤害。原告曾于2015年7月29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原告在江西娘家处生活,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婚生二男一女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原告请求抚养的女儿梁某2出生八个月后,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带养,原告外出,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原告的父亲要求原、被告生育的二男一女都要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且生育两男一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5年9月17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原告在江西娘家处生活,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请求抚养的女儿梁某2出生八个月后,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带养,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且原告的父亲要求原、被告生育的二男一女都要由被告抚养,因此原、被告生育的二男一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由原告缪某从2016年11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承担每子女每月抚养费2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缪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二、婚生子女梁某3、梁某4、梁某5由被告梁某1抚养,���原告缪某从2016年11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承担每子女每月抚养费200元,并限于每月的第五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章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沛达附录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谢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