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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丽丽与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丽,韩民,朱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韩民,男,现住址同上。被告朱万胜,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韩民的住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民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对被告韩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