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强和宋光清、白明霞、李玉怀、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8-3号原告张x被告宋xx被告白xx被告李xx被告孟xx原告张x因与被告宋xx、白xx、李xx、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10%的股权。2、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神木县天宝商贸有限公司85%的股权。3、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世纪星工贸有限公司15%的股权。4、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红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5、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亨德瑞文体产业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6、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原告的请求由x县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王家庙长庆基地对面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G001**号(4986.56㎡)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二、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神木县天宝商贸有限公司85%的股权。三、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世纪星工贸有限公司15%的股权。四、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红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五、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亨德瑞文体产业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六、冻结被告李xx所持有的榆林市绿淘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