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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雷洪宇、王维彬、张广婷、任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雷洪宇,孙兆莉,王维彬,张广亭,任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省宏硕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雷洪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孙兆莉,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维彬,男,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广亭,男,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任士超,男,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洪宇、王维彬、张广亭、任士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洪宇、王维彬、张广亭、任士超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人民币318343.79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煜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