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董浜建筑公司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董浜建筑公司,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董浜建筑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清算组负责人张鑑国。委托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熟市董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常熟市董浜建筑公司。审 判 长 黄文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裘 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