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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春帆针织制衣厂与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春帆针织制衣厂,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春帆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路。经营者宋卫星。被执行人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街10号1幢。法定代表人郡司文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春帆针织制衣厂与被执行人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春帆针织制衣厂加工价款1315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5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0元,合计224元,由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设备被另案评估拍卖,待另案执行后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3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加工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加工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金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