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牛文卜、陈淑兰等与曹晔、曹兴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卜,陈淑兰,曹晔,曹兴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06-2号原告:牛文卜,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冀州镇漳下村。原告:陈淑兰,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长乐街**号劳动局家属楼。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晔,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冀州镇马厂村**号。被告:曹兴洲,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文义,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文卜、陈淑兰与被告曹晔、曹兴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仁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3时20分,曹晔驾驶冀T×××××号货车,沿故昔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故昔线68km+47m处时,与相对行驶牛文卜驾驶的鲁N×××××号轿车(乘坐者陈淑兰)相撞,造成曹晔、牛文卜、陈淑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文卜、陈淑兰不负事故。被告曹晔所驾驶的冀T×××××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牛文卜、陈淑兰与被告曹晔、曹兴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晔、曹兴洲2015年10月28日赔偿二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5000元。二、原告牛文卜、陈淑兰与被告曹晔、曹兴洲今后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曹晔、曹兴洲承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牛文卜、陈淑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