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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包著春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著春,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包著春,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潘华修,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包著春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