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包著春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著春,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包著春,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潘华修,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包著春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