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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牟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牟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438号原告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江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瑞,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牟惟国,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烟台源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