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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孝军与安徽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原告:陈孝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杨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军诉被告安徽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军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陈孝军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