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珍。委托代理人虞丽群。被执行人张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琦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支行62×××11帐户的存款14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