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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向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向某,女,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吴宝民,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远洲代理审判员  雷克兰人民陪审员  易福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薇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