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