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2390、2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小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兴敏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强,李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893、1894、2390、2391-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8月4日分别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056、1057、4101、4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敏的存款1399406.1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兴敏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李兴敏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兴敏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