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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梅某某,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