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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红芳与胡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芳,胡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沈红芳。被告:胡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红芳诉被告胡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沈红芳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