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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菊云、金炳强等与吴莲蕊、金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云,金炳强,王秋连,吴莲蕊,金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菊云。原告:金炳强。原告:王秋连。被告:吴莲蕊。被告:金东东。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云、金炳强、王秋连与被告吴莲蕊、金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吴莲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1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吴莲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菊云、金炳强、王秋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