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金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金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利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金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何明江。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金刚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何明江。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金利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浏阳市金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烟花制造公司)、浏阳市金刚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爆竹公司)、浏阳市金利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贸易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金利烟花制造公司、金利爆竹公司、金利贸易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故意曲解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均在湖南省浏阳市,网站注册地亦为湖南省浏阳市。另外,上诉人在网页上仅仅有“喜洋洋和灰太狼”的卡通图片,上诉人并未生产及销售该类产品,且上诉人在收悉法院传票后对该图片予以即时删除,本案并未发生实质上的侵权结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曲解的适用法律,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2、直接裁定越秀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本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金利烟花制造公司、金利爆竹公司、金利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梁国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