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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江与何七十、冯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何七十,冯文兰,何泽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被执行人:何七十。被执行人:冯文兰。被执行人:何泽越。申请执行人吴江与被执行人何七十、冯文兰、何泽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江与被执行人何七十、冯文兰、何泽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吴江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