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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红旗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27号原告刘红旗。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北戴河区联峰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旗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刘红旗以自愿申请撤销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旗负担。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李朝富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