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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127号原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占锋、李世鹏(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二卫,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7月3日。原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