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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诉被告江苏讯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卞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卞正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张燕,女,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法定代表人卞正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卞正沛,男,1964年2月16日生。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江苏讯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科公司)、卞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讯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1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燕诉称,被告讯科公司因企业经营向其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讯科公司索要,讯科公司一直拖欠不还,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本案相关的费用。被告讯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工商登记地虽然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7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燕辩称,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本案原告张燕的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讯科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被告讯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属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双方均同意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同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