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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久凡与康有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久凡,康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吴久凡,男。被执行人康有财,男。申请执行人吴久凡与被执行人康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康有财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久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有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