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久凡与康有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久凡,康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吴久凡,男。被执行人康有财,男。申请执行人吴久凡与被执行人康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康有财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久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有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