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份以彩礼52000元订婚,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9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被告系再婚。婚初关系一般。婚后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被告在育才玻璃厂打工期间与一工友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4月被告与该工友私奔,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被告与他人私奔且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没有提出答辩。除自己的陈述外,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结婚证二份,证实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调查管某甲、王某甲笔录各一份,证实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综合以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份订婚,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9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被告系再婚。婚初关系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4年4月私自外出,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婚姻基础差,被告与他人私奔且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订婚到结婚仅仅四个月,双方了解甚少,导致婚姻基础差,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2014年4月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辛亚娟审 判 员 屈 直人民陪审员 岳连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