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维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东学与来东学、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维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东学,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杭州维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被告:来东学。被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市分公司。代表人:张利军。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维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来东学、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维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