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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艾常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艾常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环城村1组。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艾常玉。2015年9月21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宜昌欣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常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被告艾常玉系本院正式干警王成的母亲,为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疑虑,经报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