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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68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小童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人民陪审员  高 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