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00号原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贤军,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