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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石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