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石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