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萌与营口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东鹏、刘静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727号申请执行人苏萌,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花园里。被执行人营口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刘静然,经理。被执行人许东鹏,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静然,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邮电小区。申请执行人苏萌与被执行人营口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东鹏、刘静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岩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丁新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建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