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03号原告:闫某,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