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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剑与苏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孙剑,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昌龙,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剑与被告苏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昌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剑撤回对苏昌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珺瑜(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