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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戴宗启与杨永红、王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宗启,杨永红,王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戴宗启,个体。被执行人杨永红,个体。被执行人王莲芝,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宗启与被执行人杨永红、王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宗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证号为宜政林证字(2012)第000751号的林权证项下的林权、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清摊口与胡畈交界一号界石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向北顺山脊至邹湾屋后山脊,再顺河沿农户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邹湾壕沟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顺沟直上至山脊,顺山脊向北至公路,再沿公路河沟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证号为宜政林证字(2012)第000751号的林权证项下的林权、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清摊口与胡畈交界一号界石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向北顺山脊至邹湾屋后山脊,再顺河沿农户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邹湾壕沟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顺沟直上至山脊,顺山脊向北至公路,再沿公路河沟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