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戴宗启与杨永红、王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宗启,杨永红,王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戴宗启,个体。被执行人杨永红,个体。被执行人王莲芝,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宗启与被执行人杨永红、王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宗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证号为宜政林证字(2012)第000751号的林权证项下的林权、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清摊口与胡畈交界一号界石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向北顺山脊至邹湾屋后山脊,再顺河沿农户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邹湾壕沟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顺沟直上至山脊,顺山脊向北至公路,再沿公路河沟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证号为宜政林证字(2012)第000751号的林权证项下的林权、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清摊口与胡畈交界一号界石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向北顺山脊至邹湾屋后山脊,再顺河沿农户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登记为被执行人杨永红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塘坪村二组,小地名为方子坡的600亩山林(四至界限以邹湾壕沟为起点,向西至大泉交界,顺沟直上至山脊,顺山脊向北至公路,再沿公路河沟自留山边与起点闭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