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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03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