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与温州中生君瑞生物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中生君瑞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挺宇。委托代理人:洪陈鸯,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中生君瑞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绍平。再审申请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中生君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生君瑞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潮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金潮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