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李伟、柏方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伟,柏方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字第1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李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兴华,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方客户经理。被告:李伟,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柏方刚,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李伟、柏方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伟、柏方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照勇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王庆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