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金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41号原告:于月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超英、杨龙欣,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芹诉被告蔡金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月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芹撤回对被告蔡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玲 搜索“”